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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、监测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/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500m3/d 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。

山东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山东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3693-2019)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,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。

标准针对山东省农村在地形、规模、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,充分考虑各种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,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,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,将标准分为二级。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Ⅲ类水域、GB 3097—1997中二类海域的,执行一级标准。规模大于50 m3/d(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Ⅳ类、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、沟渠、自然湿地,以及GB 3097—19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,执行一级标准。

规模小于50 m3/d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Ⅳ类、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、沟渠、自然湿地,以及GB 3097—19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,执行二级标准。




同样的被处理水中预先添加过氧化氢,臭氧的 注入率为0.9mg/L,臭氧·过氧化氢并用处理时的处理水的溶解的臭 氧浓度与BrO3 -浓度的关系的结果。图2的横轴为过氧化氢注入率与臭 氧注入率的质量比(H2O2/O3比)。H2O2/O3比为0,即实施单独的臭氧 处理时,BrO3 -生成达到3μg/L,通过添加过氧化氢,BrO3 -的生成量 变小,当H2O2/O3比为0.5以上时,BrO3 -的生成量达到检出限以下。 H2O2/O3比为0.5时的过氧化氢注入率达到0.9×0.5=0.45mg/L。另外, H2O2/O3比为0.5时,处理水中残留的过氧化氢浓度达到0.35mg/L,非 常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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